海关总署: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乌拉圭豆粕、油菜籽粕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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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6月6日发布公告,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乌拉圭豆粕、油菜籽粕进口。

附: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18号(关于进口乌拉圭豆粕和油菜籽粕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以下称乌方)有关乌拉圭豆粕、油菜籽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乌拉圭豆粕、油菜籽粕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关于乌拉圭豆粕、油菜籽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豆粕(soybeanmeal)和油菜籽粕(rapeseedmeal)是指在乌拉圭境内种植的大豆和油菜籽经压榨和浸出等工艺制取分离油脂后的副产品。

三、企业注册

输华豆粕、油菜籽粕应来自乌方考核批准的加工企业。加工企业由乌方向中方推荐,经中方检查或审查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并动态更新。

四、关注的有害生物

(一)输华豆粕不得携带以下有害生物:

1.豚草Ambrosiaartemisiifolia

2.刺蒺藜草Cenchrusechinatus

3.假高粱Sorghumhalepense

4.海岸蒺藜草Cenchrusspinifex

5.沙丘蒺藜草Cenchrustribuloides

(二)输华油菜籽粕不得携带以下有害生物:

1.豚草Ambrosiaartemisiifolia

2.刺蒺藜草Cenchrusechinatus

3.假高粱Sorghumhalepense

4.毒麦Loliumtemulentum

五、装运前要求

(一)生产要求。

1.加工企业应建立良好的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溯源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按照其理念实施管理。

2.加工企业应加强对原辅料、加工、仓储、运输等环节的卫生控制,避免豆粕和油菜籽粕被土壤、动物尸体、动物粪便及羽毛等污染,不得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和任何动物源性成分。

3.输华豆粕和油菜籽粕应与原料和其他产品分开单独存放,存放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防鼠、虫、鸟措施,防止有害生物二次污染。

4.乌方应加强对加工企业的官方控制,实施日常监管,确认其产品的安全和卫生状况。

(二)包装及运输要求。

1.输华豆粕和油菜籽粕使用的包装应干净卫生,运输工具应彻底清扫干净,必要时进行消毒。

2.装载输华豆粕和油菜籽粕的集装箱(包括其他密闭运输工具)内应至少有一个包装标识,注明加工企业名称、注册登记号码以及“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Exportedto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中文或英文字样。输华豆粕和油菜籽粕的产品标签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标签》(GB10648)的要求。

(三)出口前检验检疫和证书要求。

1.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豆粕和油菜籽粕允许向中国出口。

2.每批输华豆粕和油菜籽粕应随附由乌方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植物检疫证书准则》要求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中注明“TheconsignmentcomplieswiththerequirementsoftheProtocolofsanitaryandphytosanitaryrequirementsfortheexportofthesoybeanmealandrapeseedmealfromOrientalRepublicofUruguayto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andisfreefromquarantinepestsofChina'sconcern”(该批货物符合乌拉圭豆粕、油菜籽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同时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和注册登记号码、集装箱(车厢)号码等信息。出口前或运输途中经除害处理的,应在证书中注明除害处理方式及处理指标等信息。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书核查。

1.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第四条、第五条,对进境豆粕和油菜籽粕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七、不符合情况处理

1.无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发现来自未经注册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发现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活的有害生物的,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4.发现土壤、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发现动物粪便、动物尸体、禽类羽毛、植物种子或不符合中国饲料相关安全卫生标准,作无害化、退回或销毁处理;

6.发现不符合第五条第(二)款第2项要求,作补正、退回或销毁处理;

7.发现使用非乌拉圭原产大豆、油菜籽作为加工原料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8.发现其他不符合中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要求或不符合中国饲料相关安全卫生标准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发现上述不符合情况,中方将向乌方通报,并根据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企业输华资质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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