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对赌投资协议”引发争议 业内:“穿透式监管”与“技术赋能”成破局关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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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记者|赵雯琪    每经实习编辑|余婷婷    

民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

今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对民营经济的法治保障迈向新高度。然而,伴随民营经济深度融入资本市场,对赌协议的规范使用问题日益凸显,尤其是与二级市场股价挂钩的新型对赌协议,正引发学界对资本市场秩序与民营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深刻探讨。

近日(6月7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的“健全资本市场基础制度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研讨会”上,来自全国近十所高校的20位法律与财经专家,以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为切入点,系统剖析对赌协议领域的深层矛盾。

作为资本市场传统融资工具,对赌协议通过估值调整机制缓解信息不对称,曾为民营中小企业破除融资壁垒提供路径。但近年来,一些与二级市场股价挂钩的新型对赌协议逐渐出现,引发了广泛关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杨东表示,与二级市场股票价格挂钩的对赌条款,无论在签署形式上怎样规避,都应在事后认定为无效条款。他指出,我国资本市场中,此类投资对赌协议的出现,给司法实践和证券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相关部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争议焦点:与二级市场股价挂钩的对赌条款是否有效

尽管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4号》明确要求,涉及发行人、与股价挂钩、威胁控制权及影响持续经营的四类对赌协议必须在上市前清理,但是从实际案例看,不少公司规避监管的手段层出不穷。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尹旭指出,上海高院2021年做出的 “首例与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对赌无效案” 中,仅针对 “IPO(首次公开募股)前没有清理的与股票价格对赌协议” 的情况,认定违背公序良俗,破坏证券秩序,依法无效。但对于首发前股东之间先口头约定一个与股票价格对赌的协议,待上市完成后再正式签署协议;或是在公司IPO成功后,首发前股东之间再私下补签一个与二级市场股价挂钩的对赌协议等情况,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监管规则,需要司法实践或证监部门的明确认定。

“资本市场的规则往往由判例书写。一个未被禁止的案例,可能引发行业性的无序扩张。”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游认为,如果一些个案在司法实践中对某种行为予以认可,那么将会被更多投资方视为法律的某种默许,从而加剧市场乱象。

郑佳宁 图片来源:每经记者 赵雯琪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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