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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编辑|段炼 每个人都期待拥有一个悦耳的名字,可出生时被赋予的第一个名字,往往由不得自己选择。好在,为自己取一个心仪的新名字,是法律明确赋予我们的一项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同时还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不过,这个“变更”名字的权利,在现实中可能会碰壁。 近日,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一位女子因不喜欢自己的名字“丽春”,多次向当地派出所提交改名申请却屡遭拒绝。当地公安部门拒绝的理由是,经审核认定“丽春”不存在歧义,改名理由不充分,依据是2018年地方出台的相关法规,而民法典是2020年颁布的。 这就出现了法律的“冲突”,原因在于地方性法规在长达5年的时间里没有调整相应内容。 须知,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法律的效力层次从高到低依次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民法典属上位法,地方性法规是下位法。上位法的法律效力高于下位法,地方性法规不得与民法典等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抵触部分无效。 显而易见,相关部门以地方性法规为名,拒绝公民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理由并不充分。名字背后是公民的权利,而法规“冲突”的背后,考验的则是法治体系的协同能力。 笔者注意到,该女子的遭遇并非个例。事实上,全国多地都出现了类似情况。比如,安徽阜阳一女子名字中“胜男”谐音“生男”,其本人申请改名遭当地拒绝。 在网络平台上,申请改名被拒的帖子比比皆是。 不可否认,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有时会遇到法与法之间发生“冲突”的现象。这种“法律冲突”既表现为下位法与上位法的“抵触”,也表现为同一法律位阶的法之间在内容规定上的“不一致”。这是一种客观存在。 问题的核心在于,如何解决这种“冲突”的现象,让法律“上下协同”以及“左右协同”,以打通公民权利保障的“最后一公里”。 首先,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应严格遵循国家法律的精神和原则。在制定或修订地方性法规时,应与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确保两者在核心价值上没有偏差。对于与国家法律相冲突的地方性法规条款,应及时对表进行清理、修订和更新,不能总是慢一拍,以避免影响公民行使正当权利。 其次,制定机关应自我纠错,可以依法撤回、修改、废止该法律或法律中的有关条款。与此同时,要形成对制定机关和权力机关的监督机制。如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权力机关对执行机关,可以依法撤销其不适当的措施、决定和命令。 此外,要完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机制。当公民认为地方性法规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有权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途径进行维权。这不仅可以为公民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还可以促使行政机关更加谨慎地行使权力,避免滥用职权或侵犯公民权利。 法治不是静态的条文堆砌,而是动态的协同体系。 当一位普通公民因名字谐音困扰却无法行使民法典赋予的改名权时,他(她)所遭遇的不仅是办事人员的拒绝,更暴露了国家法律与地方性法规之间的断层。 同时,这也再次提醒我们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在协同上的重要性。只有实现上下协同、与时俱进,才能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每经评论员|张怀水 编辑|段炼 杜恒峰 校对|何小桃 封面图片:视觉中国(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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