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日前由中国期货业协会(下称协会)对外发布。新规旨在强化期货居间人管理,将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业内人士看来,这为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进一步明确了规则,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违规行为,有助于推动期货业高质量发展。 五大要点引关注 据介绍,为加强期货居间人管理、规范居间人行为,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协会于2021年9月发布了《办法》。《办法》试行4年来,对于压实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主体责任、规范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防范化解居间活动风险、保护交易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引导期货公司进一步加强经纪业务管理,更好地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和中国式现代化,协会结合期货居间人展业现状及自律管理实践,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进一步明确规范了期货公司居间合作条件、居间人名下客户交易和操作监测、居间人禁止性行为、居间人培训管理等要求。 本次修订重点围绕五大方面: 一是进一步完善期货公司开展居间合作要求。明确期货公司不得与已经与其他期货公司存在存续合作关系的居间人开展合作。为防止利益冲突,增加居间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子女配偶不得成为该居间人名下客户的相关要求;规定“机构客户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成为所在机构的居间人。 二是完善居间人名下客户交易和操作监测要求。将居间人名下客户存在交易行为趋同、配资嫌疑等情形纳入期货公司日常监测范围,明确期货公司对名下客户数量、权益较多的居间人的监测报告要求。 三是强化期货公司对居间人的全流程管理。强化居间人培训管理,进一步明确居间人完成职业培训及持续培训的相关要求,强调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居间人的现场培训,督促居间人及时完成培训。强化居间人合规评估,要求期货公司持续跟踪评估居间人合规及诚信情况,并定期向协会提交居间人合规情况评估报告。 四是加强对期货公司开展居间合作的自律管理。明确协会建立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重点监测名单,并持续加强对名单中期货公司的督导,加大自律检查力度。将期货公司对居间人名下客户投诉的应对处理情况等纳入处罚范围。 五是完善居间人退出机制。为更好保护交易者合法权益,本次修订进一步强化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主体责任,完善了居间人退出机制,以强化“零容忍”震慑。此外,《办法》还结合市场实践对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制度内容、尽职调查、投诉纠纷处理、回访要求、居间报酬等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压实期货公司管理职责 从新规的具体内容看,一大核心是压实了期货公司对居间人的管理职责。 其中,《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指定人员以电话录音、视频录像等适当方式对居间人名下客户进行回访并完整记录,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异常交易和操作监测机制,采取技术手段,对居间人名下客户的期货交易账户及其交易设备的 IP 地址、MAC 信息等进行有效监控。对于存在交易频繁、亏损较大、手续费较高、账户交易行为趋同等情形的客户,期货公司应当重点关注并进行持续跟踪回访,核查居间人是否存在配资、代理客户交易、利益输送等行为。对于月末名下客户数量超过20名或者客户权益超过200万元的居间人,期货公司应当于每月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对其名下客户的异常交易监测及持续跟踪回访情况。 此外,《办法》第二十四条要求,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居间人合规评估机制,定期向协会提交居间人合规情况评估报告,持续跟踪评估居间人合规及诚信情况,加强对居间人执业行为的监测监控和风险识别。期货公司开展居间合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于每月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居间人合规情况评估报告:(一)月末合作居间人数量超过50名;(二)月末居间人名下客户数量超过5000名;(三)月末居间人名下客户权益超过5亿元;(四)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前款所列情形之外的期货公司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交居间人合规情况评估报告。 责编:杨喻程 排版:王璐璐 校对:吕久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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